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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级不动产混用出租与宿舍,进项调整年限是否逐年变动?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muyanhua 2026/04/29 10:31:38 字体:
 
问: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上的不动产,部分用于出租(一般计税项目),部分用作员工宿舍,对进项税额进行逐年调整时,调整年限每年要变化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十四条规定,适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以下方法及顺序对混合用途期间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进行逐年调整(以下统称分期调整方法):

(一)确定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

确定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

(二)计算当年混合用途期间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确定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

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调整年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为20 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为10 年。

(三)其他长期资产,为5 年。

根据上述规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上的不动产,部分用于出租(一般计税项目),部分用作员工宿舍,对进项税额进行逐年调整时,调整年限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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