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存货因盘亏而转出的进项税额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存货因盘亏而转出的进项税额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存货因盘亏而转出的进项税额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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