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答:《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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