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支出能否作为专项附加扣除在个税前扣除吗?
答:《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十条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根据上述规定,会计人员每年进行的继续教育支出不能作为专项附加扣除在个税前扣除,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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