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入房屋,即用于办公经营,也有一间是食堂,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吗?
答: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发生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将对应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对应的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再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依据上述规定,纳税人购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用于集体福利,无法确定对应的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实务中,建议按照租赁面积分摊实际成本,来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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