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项目预缴增值税,为何不预缴两项教育费附加?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发票金额未超过1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因此,异地建筑项目开具了5万元增值税专票,免征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不需要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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