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计提的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可以转回吗?
答: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二章《存货》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存货。在资产负债表中,对于“存货”项目,企业应当根据“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周转材料”、“生产成本”、“合同履约成本”(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减去“存货跌价准备”、“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商品进销差价”等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对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按加或减“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此外,消耗性生物资产也在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中列示,有关内容见第六章生物资产的相关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十五章《收入》第三条第(九)项对“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规定如下:
1.本科目核算合同资产的减值准备。
2.本科目应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计提的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符合条件可以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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