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实施后,蔬菜批发零售仍免征增值税吗?
答:在规定期限内,继续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法实施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财税〔2011〕137号文件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有效。
答:在规定期限内,继续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法实施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财税〔2011〕137号文件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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