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重组增值税新规中的“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如何界定?
答:重组标的需具备相对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能力,如拥有独立的生产线、事业部、收入成本体系,以及配套的人员、资产、负债等,能够相对独立地产生现金流,非零散资产的简单组合,确保重组具有实质性经营意义,而非单纯的资产转移。
需在重组方案中明确界定业务边界,提供业务独立运营的说明材料,证明该业务单元具备独立运营的条件。例如,转让一个酒店业务,需包含品牌、管理系统、客户渠道、供应链合同等完整盈利单元,而非仅转让酒店房产。
实务中可以咨询主管税务局进一步确认执行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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