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专家做培训和评审,分两次付报酬个税算同一项目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89号)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注:现行条例为第十四第第一款第(二)项)中所述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专家在同一个月内提供评审和培训,分次取得的所得属于劳务报酬的不同项目,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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