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股东以其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向我公司增资,双方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营业账簿,税率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
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第十一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法人股东以其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向贵公司增资,法人股东需要按产权转移书据适用万分之五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贵公司需要按产权转移书据适用万分之五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再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如有)增加的金额缴纳营业账簿的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二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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