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地点是哪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三)自然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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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然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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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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