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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在建工程非正常损失,设计服务进项税要转出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muyanhua 2026/01/06 14:08:42 字体:
 
问:增值税法实施后,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相关的设计服务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二十二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第十九条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项目,包括:

    (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与之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本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本条例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条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增值税法所称个人消费。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研究和评估购进贷款服务利息及相关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政策执行效果。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相关的设计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上述列举的不得抵扣的情形,因此,不需要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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