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金首饰以旧换新,消费税可以按实际收取的差价确定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
的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为5%,具体征收管理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5号)和《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267号)执行。
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5号)的规定,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所以,铂金首饰以旧换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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