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建筑项目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否减除分包方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上述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并未规定异地建筑项目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否减除分包方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因此,异地建筑项目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可以减除分包方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上述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并未规定异地建筑项目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否减除分包方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因此,异地建筑项目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可以减除分包方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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