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按普通破产债权申报吗?
答:《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由税务机关申报,相关部门配合确定申报金额。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由各地税务机关一并申报债权。
企业所欠税款、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企业所欠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
根据上述规定,破产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应单独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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