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力发电企业还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第一条、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第一条、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第三条、现行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等文件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
综上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截至2027年12月31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其他风力发电企业自2025年11月1日起不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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