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第二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第二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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