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津贴低于月薪,用人单位补足部分免征个税吗?
答: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因生育津贴低于其月薪,用人单位补足的部分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具体建议跟主管税局沟通确认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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