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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工资附加费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26/08/21 14:54:52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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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工资附加费的法律与会计依据

工资附加费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以应付职工薪酬为基数计提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三项法定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应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支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计提比例有明确法规约束: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计提(其中40%上缴上级工会,60%留用);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8%计提,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实际发生额不超过该比例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会计处理上,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福利费”。

常见问题

制造业企业如何区分“工资总额”口径?是否包含奖金、津贴及社保个人代扣部分?

答:工资总额以《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为准,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含社保、公积金个人代扣部分,但含企业代缴的“五险一金”单位部分不计入计提基数。

高新技术企业超比例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能否在三年内递延抵扣?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8〕51号文,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无年限限制(非仅三年),但须在汇算清缴时填报A105050表进行纳税调整。

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是否纳入用工单位工资附加费计提基数?

答:否。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属于劳务费,不构成用工单位的“工资总额”;相应附加费应由劳务派遣单位以其向派遣员工实际支付的工资为基数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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