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每月计提的折旧计入什么科目
投资性房地产折旧的会计处理路径
企业持有以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为目的的投资性房地产,若采用成本模式计量,需按期计提折旧或摊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每月计提的折旧应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而非“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该处理逻辑源于其业务实质:出租行为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的非主营业务,但具有持续性与可辨认性,构成“其他业务”范畴。
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
需注意,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则不计提折旧或摊销,而是于资产负债表日直接调整账面价值,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常见问题
制造业企业将闲置厂房对外出租,折旧能否继续计入“制造费用”?答:不能。资产用途发生实质性转变后,会计核算须同步调整;自转为出租日起,该厂房即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后续折旧必须转入“其他业务成本”,原计入制造费用的处理终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运营的长租公寓,其折旧是否适用相同规则?答:适用。只要满足“为赚取租金而持有”的定义,无论企业主业是否为地产开发,均应按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处理;月折旧额=(成本−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寿命(年)÷12,即月折旧额 = (C − S) ÷ n ÷ 12。
若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减值,折旧基数是否需调整?答:是。计提减值准备后,其账面价值减少,后续期间折旧基数应为“减值后账面价值−预计净残值”,即新月折旧额 = [(C − Impairment) − S] ÷ 剩余使用年限 ÷ 12,体现谨慎性与配比原则。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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