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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本月税金附加会计分录怎么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26/08/19 10:43:08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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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本月税金附加的会计分录逻辑

税金附加是指企业根据当期应缴增值税、消费税等主税税额,按法定比率计算并计提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


其计税基础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与消费税之和,计算公式为:
税金附加 = (应纳增值税 应纳消费税) × 适用附加税率
例如:某企业本月应纳增值税100,000元,无消费税,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则税金附加合计 = 100,000 × (7% 3% 2%) = 12,000元
计提时需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应交税费——地方教育附加”等明细科目,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

常见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阶段预缴增值税产生的附加税费,是否计入“税金及附加”?

答:不计入。预售阶段按预收款预缴增值税所对应的附加税费,属于预缴性质,应借记“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相关明细,待确认收入、结转销项后,再按实际应纳税额计提并计入“税金及附加”。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是否还需计提教育费附加?

答:免征增值税的同时,依据财税〔2016〕12号文,对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同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故无需计提,也不产生相应会计分录。

出口企业免抵退税产生的城建税和附加,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税〔2005〕25号及后续政策,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建税及附加的计税依据,需按比例计提并计入“税金及附加”,不可因“未实际缴纳”而忽略计提义务。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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