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单位借款怎么做会计分录
单位借款的会计确认与初始计量
单位取得借款时,应根据资金用途、期限及合同条款判断其性质。

属于短期借款(期限≤1年)的,计入“短期借款”科目;期限超过1年的,计入“长期借款”科目。
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对应借款科目;若存在手续费、佣金等交易费用,需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从初始确认金额中扣除,不单独资本化。
对于财政拨款性质的“无息借款”,虽无利息约定,但若实质构成政府补助,需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区分与资产/收益相关,计入“递延收益”或当期收入;若为一般经营性单位间有息借款,则必须按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费用,公式为:利息费用 = 期初摊余成本 × 实际利率。
常见问题
事业单位从财政专户取得的专项借款,是否需计提利息?答:需区分性质。若文件明确为“财政贴息”或“零利率专项借款”,且无偿还本金义务,通常不确认金融负债,不计提利息;但若需还本付息,则按实际利率法核算,即使合同利率为0%,也应参考同期同类市场利率确定实际利率并计提利息。
集团内母子公司之间无偿提供资金,会计上如何处理?答:不能简单作“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该安排构成权益性交易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若具有借贷实质且存在隐含对价,应按公允利率补计利息,并确认“利息收入”与“财务费用”。
建筑企业以“工程预付款”名义收取甲方资金,但合同约定到期返还,是否属于借款?答:是。若不具备商品或服务交付实质,仅具资金占用特征,且约定期限与偿付义务,则构成金融负债,应分类为“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按实际利率法核算资金时间价值,不可直接冲减“预收账款”。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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