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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上月附加税怎么做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26/08/18 15:05:2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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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上月附加税的账务处理逻辑

附加税(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按月申报、次月缴纳。


企业需在每月末根据上月已确认的应纳增值税额,按适用税率(如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计算应计提金额。
会计分录为:借记“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应交税费——地方教育附加”。
公式表示为:附加税合计 = 上月应纳增值税额 × (7% 3% 2%) = 上月应纳增值税额 × 12%(注:地方教育附加率依地区略有差异,常见为2%,需以当地政策为准)。
若上月存在留抵退税或减免情形,须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为计提基数,而非销项减进项的理论差额。

常见问题

制造业企业期末发现上月增值税申报表填写有误,更正后应如何调整附加税计提?

答:须同步追溯调整,冲回原计提分录,按更正后的实际应纳增值税额重新计提;涉及跨年度的,需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阶段预缴增值税,是否需同步计提附加税?

答:需计提。预缴增值税即产生纳税义务,附加税计征基础为“已预缴增值税额”,应于预缴当月计提并计入“税金及附加”,不可延迟至项目清算时补提。

跨境电商企业享受出口免抵退政策,其免抵税额是否构成附加税计税依据?

答:构成。根据财税〔2005〕25号等文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当期免抵税额,视同实际缴纳增值税,应作为城建税及附加的计税基数,不得豁免计提义务。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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