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生产设备折旧会计分录怎么写
计提生产设备折旧的会计分录规范
企业对自有生产设备按期计提折旧,是遵循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的基本要求。

会计处理上,借记“制造费用”(用于生产产品的设备)或“管理费用”(如车间办公用设备)、“销售费用”(如专用运输设备)等成本费用科目;
贷记“累计折旧”——该科目为固定资产的备抵科目,余额在贷方,不计入当期损益,仅反映资产价值损耗的累计额。
例如:某公司月计提生产设备折旧8,500元,全部用于产品制造,则分录为:
借:制造费用 8,500
贷:累计折旧 8,500
需注意:折旧金额须基于既定方法(如年限平均法、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得出,公式为:
年限平均法:年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值 − 预计净残值) ÷ 预计使用年限
且每月计提额 = 年折旧额 ÷ 12;
折旧起始时点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次月,停止时点为处置或报废当月的前一月。
常见问题
制造业企业将生产设备折旧计入“制造费用”后,是否需进一步结转至“生产成本”或“库存商品”?答:是。月末须将“制造费用”归集的折旧等间接费用,按合理标准(如工时、机器小时)分配结转至“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完工入库后转入“库存商品”,最终随销售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高新技术企业购置的专用研发设备,其折旧能否直接计入“研发支出”并享受加计扣除?答:可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财税〔2015〕119号文规定,专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折旧,可计入“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在税前加计120%扣除(2023年起制造业企业为120%,其他企业为100%)。
租赁方式取得的生产设备(如融资租赁),其折旧计提主体与分录有何不同?答:承租人应确认使用权资产,并按与自有资产一致的原则计提折旧,分录为借记“制造费用”等,贷记“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不可贷记“累计折旧”,因该资产所有权不属于承租人,不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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