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时间规定有哪些内容呢
计提折旧的起始与终止时间规定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次月起开始计提折旧,而非取得资产当月或投入使用当日。

停止计提折旧的时间点为固定资产终止确认之日的当月结束时,即处置、报废、毁损或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当月仍需计提,次月起停止。提前报废的资产不得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
对于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若后续价值回升,会计准则禁止转回折旧额,折旧基础仍为账面净值(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且折旧年限不得因减值而重估。
常见问题
制造业企业新购智能产线设备,在试运行阶段产出合格品,是否意味着“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从而启动折旧?答:否。试运行产出合格品仅表明部分功能可用,须结合技术验收报告、管理层正式启用决议及产能稳定性综合判断;未通过终验前,仍属在建工程,不计提折旧。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持运营的商业物业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折旧政策是否需同步变更?答:是。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时,折旧政策延续不变;若选择公允价值模式,则不再计提折旧,改按期末公允价值调整账面价值,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专用设备,无原始购置凭证,如何确定折旧起始时间与年限?答:依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自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次月起计提折旧;年限参照同类资产经济寿命确定,无同类参照的,通用设备不低于10年,专用设备不低于15年。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下一篇:电子税务局被锁怎么办啊



新用户扫码下载





新用户扫码下载
查看被折叠的评论
被折叠评论包含相似、疑似不友好或无意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