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的计提比例怎么算出来的
残保金计提比例的计算逻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的计提比例并非统一固定值,而是由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与应安排人数之间的差额决定。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若未达标,则需缴纳残保金,其计征基数为: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费依据为:(应安排残疾人人数 − 实际安排残疾人人数)× 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其中,应安排人数 = 在职职工总数 × 1.5%(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实际安排人数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1–3级)且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保的在岗人员。
常见问题
制造业企业用工规模大但残疾员工极少,残保金是否可按季度预缴并汇算清缴?答:残保金实行按年计算、一次性缴纳,征期一般为每年8–10月,不设季度预缴机制;但部分省市(如广东、江苏)试点电子税务局“分期提示”功能,属服务性提醒,非法定分期缴纳。
互联网公司大量使用外包及灵活用工,外包人员能否计入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答:不能。只有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保的残疾人职工方可计入;劳务派遣、业务外包、实习、退休返聘等情形均不符合认定条件。
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适用同一计提比例?答:适用。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只要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1.5%比例,均按相同公式计算应缴额,无行业或性质豁免。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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