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计提税金及附加的情况又哪些
免税或政策豁免情形
企业未计提税金及附加,常见于符合法定免税条件的情形。

例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30万元)免征增值税,相应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因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而计税依据为零,故无需计提;
又如:从事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步免征附加税费;
再如:国家明确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但该优惠不影响增值税及附加的计提逻辑——关键在于主税是否产生应纳税额。若主税为零,则以之为计税基础的附加税费自然归零。
会计确认时点与税法义务错位
税金及附加属损益类科目,需遵循权责发生制,但实务中存在“应提未提”或“不提即合理”的情形。
当纳税义务尚未实际发生时,不得提前计提——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收取订金,未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交付、未开票、未收款),则既不确认销项税额,也不计提对应附加;
又如: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政策,当期免抵税额为零时,即使有进项税额,也无实际应纳增值税,故城建税=(应纳增值税+应纳消费税)×税率=0×7%=0,无需计提;
再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并分配税款,分支机构若无独立纳税义务,则不单独计提税金及附加。
常见问题
制造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影响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提基数?答:不影响。城建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研发加计扣除仅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改变增值税应纳税额,故不调整附加税费计提。
跨境电商企业通过保税区“一线放开、二线管住”模式销售,其境内流转环节是否产生税金及附加计提义务?答:视交易实质而定。若商品未脱离保税状态、未完成进口清关,则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相应附加税费亦无计提基础;一旦完成二线申报缴税,才触发计提义务。
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收入,能否直接豁免教育费附加?答:可以。根据财税〔2016〕12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时,学历教育服务本身免征增值税,主税为零,附加税费自然免除。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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