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末计提附加税怎么做账务处理的会计分录
月末计提附加税的账务处理逻辑
附加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计税依据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与消费税之和。

计提时须以“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不得混同。计算公式为:
城建税 = (当期应纳增值税 当期应纳消费税) × 适用税率(市区7%、县镇5%、其他1%)
教育费附加 = (增值税 消费税) × 3%
地方教育附加 = (增值税 消费税) × 2%(各地政策略有差异,需以当地文件为准)
关键点在于:附加税以实际已确认的主税为基数,而非按开票或收入预估;未发生实际纳税义务的月份不得计提。
会计分录为: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常见问题
房地产企业预售阶段尚未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能否计提附加税?答:不能。预售房款仅产生预缴增值税义务,而附加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基础;预缴增值税对应的附加税可同步预缴,但不可在利润表中计入“税金及附加”,须通过“应交税费——预缴附加税”等过渡科目核算,待确认收入、产生销项税后,再结转至损益。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是否还需计提附加税?答:免征增值税即无实际缴纳义务,故附加税计税基础为零,不得计提。若误提,须及时冲回,否则虚增费用、低估利润,影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税务风险评级。
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政策,当期免抵额是否属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并作为附加税计税依据?答:是。根据财税〔2005〕25号文,经国家税务局正式核准的当期免抵税额,视同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应纳入城建税及附加的计税基数,须同步计提并申报,否则构成少计税款风险。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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