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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税附加的会计分录有哪些内容和要求呢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26/07/23 19:41:52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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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税附加的会计分录内容与规范要求

税附加是指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按法定比率计提并上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其会计处理核心在于“计提”与“缴纳”两个环节。
计提时,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应交税费——地方教育附加”等明细科目;
实际缴纳时,借记上述“应交税费”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关键要求包括:计提基数必须为已确认的应纳增值税或消费税额(非含税销售额),不得以开票金额或收入总额直接计算;税率须严格按纳税人所在地适用标准执行——城建税为7%(市区)、5%(县城/镇)或1%(其他地区),教育费附加统一为3%,地方教育附加一般为2%(各地略有差异,需以最新文件为准);
同时,“税金及附加”属于损益类科目,影响当期利润,不得计入成本或资产价值。

常见问题

制造业企业出口免抵退税后,如何确定城建税和附加税的计提基数?

答:根据财税〔2005〕25号及财税〔2018〕80号,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其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应纳入城建税及附加的计税依据,即:计税基础 = 当期应纳增值税 当期免抵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阶段预缴增值税,是否需同步计提税附加?

答:否。预缴增值税不产生纳税义务,仅属资金监管措施;税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前提,预售阶段未确认销项、未形成应纳税额,故不得计提,否则导致多计费用、虚减利润。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是否还需计提教育费附加?

答:否。根据财税〔2016〕12号及后续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同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即计税依据为零,附加税计提义务自动消除。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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