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缴纳各种保险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行政单位社保与公积金的会计处理规范
行政单位作为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均属于“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的明细核算内容。

单位代扣个人承担部分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基本工资”,贷记“其他应付款——个人社保/公积金”;
单位负担部分则依据《政府会计制度》规定,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社会保障缴费”或“行政支出——社会保障缴费”,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实际缴款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相关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特别注意: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需同步确认“长期应付款——职业年金”(按权责发生制计提),并对应计入“净资产——累计盈余”调整项。
常见问题
公立医院执行相同会计分录吗?是否需区分财政补助与医疗收入列支来源?答:不完全相同。公立医院属事业单位,其社保费用需按资金来源分别列支:财政拨款部分计入“业务活动费用——社会保障缴费(财政拨款)”,医疗收入等事业收入安排的部分计入“业务活动费用——社会保障缴费(非财政拨款)”,并须在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双分录中同步反映。
基层街道办事处为编外人员缴纳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能否纳入“应付职工薪酬”核算?答:可以。依据《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应用指南,经批准为职工购买的合规商业保险,属于职工福利范畴,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其他个人收入”核算,不得挤占基本养老、医疗等法定险种预算额度。
税务机关代征的工会经费是否适用本套分录?其计提基数如何确定?答:不适用。工会经费虽与工资关联,但属于“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科目,计提基数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含奖金、津贴等),计提比例为2%,分录为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与社保分录体系分离。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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