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计提的附加税如何做分录处理
未计提附加税的账务调整分录
附加税(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属“以税代税”性质。

属于当期发现的差错,直接借记“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应交税费——地方教育附加”;
若跨年度发现且影响重大,须追溯调整: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应交税费”相关明细科目,同时调整“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
计税公式为:应纳附加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适用税率(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常见问题
制造业企业季度申报时漏计出口免抵税额产生的城建税及附加,是否需补提?如何计算基数?答:需补提。根据财税〔2005〕25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其免抵税额应纳入城建税和附加税计征范围;计税基数=当期免抵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不可仅以“入库增值税”为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后补缴增值税,是否需同步补提对应期间的附加税?答:必须补提。附加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一致,清算补税属对前期少缴增值税的纠正,相应附加税应追溯至原税款所属期,按原适用税率补计,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处理。
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后,附加税是否同步减免?有无特殊申报要求?答:是。自2023年起,对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其对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步免征;申报时系统自动校验,无需单独申请,但需确保主税与附加税申报属期、金额逻辑一致。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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