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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助力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特分享了经典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是指为担保债权而占有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移交的动产,并得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1.动产质权依照当事人之间的质押合同而设定,应为书面形式。
《物权法》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质押合同中,禁止当事人签订“流质条款。
2.动产质权的效力:
质权所担保之债权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3.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留置质押财产;(2)优先受偿;(3)收取孳息,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4)转质,限于原质权的范围之内;(5)保全质权的权利即排除对质权的各种妨害的权利;(6)物上代位权。
4.质权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质押财产;(2)于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后返还质押财产;(3)返还超过债权数额的质押财产拍卖、变卖价款。
5.动产质权消灭的原因:
(1)债权的消灭;(2)质权实现;(3)质权的抛弃与质押财产返还;(4)丧失对质押财产的占有,如质押财产毁损灭失;(5)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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