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8.60 苹果版本:8.8.6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动产质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01/20 09:05:48  字体:

选课中心

多样班次随心选

选课中心

资料专区

备考干货任你学

资料专区

财会题库

海量题目等你练

免费题库

会计人证件照

省时省力又省钱

会计人证件照

报考指南

考试资讯一目了然

报考指南

为助力备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特分享了经典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是指为担保债权而占有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移交的动产,并得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1.动产质权依照当事人之间的质押合同而设定,应为书面形式。

《物权法》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质押合同中,禁止当事人签订“流质条款。

2.动产质权的效力:

质权所担保之债权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3.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留置质押财产;(2)优先受偿;(3)收取孳息,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4)转质,限于原质权的范围之内;(5)保全质权的权利即排除对质权的各种妨害的权利;(6)物上代位权。

4.质权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质押财产;(2)于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后返还质押财产;(3)返还超过债权数额的质押财产拍卖、变卖价款。

5.动产质权消灭的原因:

(1)债权的消灭;(2)质权实现;(3)质权的抛弃与质押财产返还;(4)丧失对质押财产的占有,如质押财产毁损灭失;(5)混同。

学员讨论(0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

恭喜你!获得专属大额券!

套餐D大额券

去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