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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抵押权的消灭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01/14 14:11:49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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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助力备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特分享了经典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抵押权的消灭

抵押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抵押权实现。

《物权法》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3.抵押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事由而灭失。

4.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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