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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留置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1/20 09:07:29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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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助力备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特分享了经典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留置权

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与该动产有关的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成立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1)须债权人依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须债权的发生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注意:下列情形,不成立留置权:

留置违反公序良俗,如扣留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等;留置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如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在发运地留置货物;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留置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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