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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助力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特分享了经典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是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抵押物的无偿转移,包括赠与、继承和遗赠,对抵押权不产生影响。即抵押权对抵押物的受赠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具有追及效力。
3.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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