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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信息
202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全面启程,今天开始陆续给大家提供中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阶段必会清单30点,附名师学习提示,这些内容必须掌握!
●考查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
●年均分值:1~1.5 分
●近5年考频:☆☆☆☆☆
※【侯永斌老师提示】:此考点以原文或案例形式考核客观题,主要包括“判定”和“法律后果”两个角度。
一、无效法律行为
无效法律行为,是指虽已成立,但欠缺我国民事法律所规定的有效要件,自始、当然和确定不发生固有效力的法律行为。
1、无效法律行为的类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通谋虚假表示而实施的;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可撤销法律行为
可撤销法律行为,是指由于存在法定的重大意思表示瑕疵而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法律行为。
1、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类型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法律行为。
(2)欺诈:
①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效力
(1)撤销的法律后果:行为被撤销前,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效力不消灭。被依法撤销后,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2)撤销方式: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撤销权人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关行使撤销权。
(3)撤销权的选择权: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其可以选择撤销或不撤销其行为。如果撤销权人表示放弃撤销权或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则可撤销法律行为确定地成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为。
3、撤销权的消灭期间

2026中级会计月考来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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