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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委托定制设备利息资本化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muyanhua 2026/06/22 14:14:12 字体:

问:甲公司委托乙设备生产商建造大型定制专用设备,定制周期超过1年,设备到场后在甲公司安装调试时间不足1年。甲公司需在签署委托合同时点提前向乙公司预付相关款项,为此甲公司借入专门借款。该专门借款利息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借款费用准则)下的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若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借款费用准则第四条和第五条,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本问题中,甲公司购建定制化的固定资产,在发生预付账款时,资产支出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甲公司应当结合设备采购的实际情况(如生产商是否已经开始采购设备生产所需原材料、开展设备生产活动等)进一步判断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是否已经开始。如果确有证据表明相关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甲公司应当按照借款费用准则规定自生产商相关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开始时起,至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止,将相关借款费用计入资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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