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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的常见财税问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muyanhua 2025/11/04 15:31:06 字体:


问题1:哪些房产、土地需要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答: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它的范围包括: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注意:①房地产开发商持有以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应认定为“开发产品”,不属此类;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3)已出租的建筑物。

注意:①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是企业拥有产权的建筑物; ②已出租的建筑物是企业已经与其他方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

(4)特殊情况

①空置建筑物

只要企业管理当局(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正式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其用于经营出租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则视为投资性房地产。 

②在建房产

只要管理当局作出正式书面决议,明确表示在房产完工后用于出租,则决议当日即视为投资性房地产,以“投资性房地产——在建”科目核算。

③某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不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④企业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协议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的,如企业将办公楼出租并向承租人提供保安、维修等辅助服务,应当将该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问题2:如果想作为公允价值计量,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企业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企业一旦选择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就应当对其所有投资性房地产均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②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问题3:公允价值计量和成本法计量可以随意转换吗?



答:不能。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

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问题4:公允价值计量时,公允价值变动税法不认可,那税务上还允许扣除房产的折旧吗?



答:总局层面没有明确政策,但各地税务局的答复为不能扣除。

参考北京税务局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公告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考虑到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企业的投资资产,不属于消耗性资产,不需要通过折旧的方式予以补偿,因此会计核算不计算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按照第15号公告第八条的规定,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




问题5:同一控制下的所有公司,都只能采用相同的计量模式吗?



答: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也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基于合并报表要求统一的会计政策,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存在计量模式有差异的,需要按照最终控制方的计量模式来调整。这一调整不属于会计差错,而是基于合并报表编制的统一性要求进行的政策调整。



问题6:以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以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举例】投资性房地产变更日公允价值900万元,账面价值800万元(其中原值1000万元,已计提折旧10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100万元),假定按照10%的比例计提盈余公积。则变更日应调整盈余公积=(900-800)×75%×10%=7.5(万元),应调整利润分配=(900-800)×75%×90%=67.5(万元),应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900-800)×25%=25(万元)。

借: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当天的公允价值) 900万元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100万元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100万元

     贷:投资性房地产                100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900-800)×25%=25万元

          盈余公积 (900-800)×75%×10%=7.5 万元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00-800)×75%×90%=67.5万元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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