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债务的税务处理
企业双方在市场经营中发生业务往来,债务人因资金链断裂、经营亏损、资不抵债等陷入财务困难,无力足额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为最大限度收回款项、减少坏账风险,通常与债务人签订书面债务重组协议,豁免部分价款。实务中债权人普遍存在两大核心涉税疑问:一是能否按豁免债务后实际收取的价款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是放弃债权形成的债务重组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多缴税款的,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或者按规定申请退还。
销售折让一般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后,由于购买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售方给予购买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在债务重组准则中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在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处理的规定(财税〔2009〕59号)中,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因此,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达成协议,对于债务人的债务豁免,不属于销售折让,债权人应该按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全部价款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不能按照豁免债务后的价款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债务人取得的债务豁免属于债务重组收入,应该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债权人来说,由于债务豁免形成的债务重组损失,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的规定,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15号)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要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并留存下列资料备查:
1. 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 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包括哪些内容呢?
总局层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参考《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101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操作指南(试行)》的规定:
“纳税情况说明”可提供债务人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承诺书,承诺书须有债务人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债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名称、按税法规定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年度及金额等要素,并加盖债务人公章;或提供债务人已将债务重组所得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反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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