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跨区预交,“跨区”有变化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对建筑企业跨区预交中的跨区进行了改变,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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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税2026年第14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
第二条 纳税人(不包括自然人,下同)发生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预缴增值税。 第三条 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 以下简称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
1.直辖市规则统一
对于直辖市,跨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需预缴增值税(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的跨区或跨县服务),取消了原由直辖市税务局自行决定是否预缴的裁量权,实现全国执行标准一致,直辖市内跨县区直接执行预缴政策。
2.地级行政区内跨县区无需预缴
若在同一地级市下辖的不同县区之间提供建筑服务,未跨地级行政区,无需预缴增值税。
若跨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等提供建筑服务,需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注:以上是跨区域的政策,如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未跨地级行政区,也需要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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