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无形资产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无形资产的概念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2.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的无形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无形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其计税基础。
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3.无形资产税前扣除的摊销方法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4. 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范围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5.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1.外购软件摊销年限最短可为2年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 新购置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无形资产,可一次性税前扣除
(1)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无形资产
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3号)
(2)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企业,新购置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无形资产
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需要注意两点: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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