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增值税法》中的“境内发生应税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5日通过,2025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界定,是确定增值税征税范围、划分税收管辖权的核心标准,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判定与税务合规。
《增值税法》第四条规定,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们将“境内发生应税交易”分为以下四类进行理解:
一、销售货物
判断标准:起运地或所在地
销售货物,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例如:境内公司从香港公司购进货物销售给美国公司不进口到国内,直接从香港发货到美国,货物的起运地和所在地均不在境内,不属于境内发生应税交易。
二、销售服务
1.出租不动产
判断标准:所在地
出租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在境内。
例如:美国公司将其位于北京的办公楼出租给境内企业,由于不动产所在地在境内,属于境内发生应税交易。
境内公司将其位于加拿大的办公楼出租给境外的企业,由于不动产所在地在加拿大,不属于境内发生应税交易。
2.转让金融商品
判断标准:发行地或销售方
转让金融商品,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股票在境内发行,不论销售方是境外的单位和个人,还是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在境外发行的股票,也属于境内发生应税交易。
3.销售其他服务
判断标准:销售方或消费地
销售其他服务,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销售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其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或者其销售的服务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例如:公司派员工去美国出差,在美国当地接受的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属于在境外现场消费,美国公司提供的住宿服务、餐饮服务,不属于境内发生应税交易。
境外设计公司对境内在建的不动产提供设计服务,该设计服务与境内不动产直接相关,属于境内发生应税交易。
三、销售无形资产
1.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判断标准:所在地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2.销售其他无形资产
判断标准:销售方或消费地
销售其他无形资产,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销售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其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或者其销售的服务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四、销售不动产
判断标准:所在地
销售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在境内。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判断标准列表如下:

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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