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了解图书相关税收知识!
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规定:2027年12月31日前,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规定,继续执行《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2号)第二条,具体内容如下: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1号)第八条规定,预扣预缴时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将稿酬所得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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