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借款是否缴纳个税
在本周的财税答疑中有会员企业咨询:个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借款,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也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是否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该政策主要针对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投资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借款,不适用本条款,即个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借款,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也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不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第二条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在个人合伙人名下,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视为合伙企业对个人合伙人的利润分配,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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