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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公司代收污水处理费如何开具发票?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muyanhua 2026/03/31 09:25:27 字体:

自来水公司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增值税法实施前,自来水公司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实务操作中有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的,也有开具财政票据的;增值税法实施后,自来水公司代收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增值税,那么如何开具发票呢?

国家层面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收集了部分自来水公司开具污水处理费发票的通知或公告,目前实务中有四种开票方式,具体开票时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开票合规。

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1. 广西贵港北控水务有限公司关于代收污水处理费票据调整通知

关于代收污水处理费票据调整通知

尊敬的用水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6年1月30日发布的《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未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中延续。截至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出台明确的代收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替代政策及过渡性安排。经主管税务机关告知,财税〔2001〕97号已失效,我公司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已无有效政策依据开具免征增值税发票,从2026年2月14日18点开始暂时停止开具代收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我公司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性基金。

鉴于上述政策变化,我公司将与贵港市财政局紧密对接,尽快完成双方数据系统的对接工作,后续将为用水户开具电子非税收入收据(财政票据)。因票据系统调整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如有疑问,请拨打我公司服务热线或前往营业厅咨询。

特此通知!

24小时服务热线:0775-4596332

广西贵港北控水务有限公司

2026年2月25日 


2. 梧州市城投水务关于变更代收污水处理费票据的通知

关于变更代收污水处理费票据的通知

尊敬的用户:

根据《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文件规定,本公司代收的污水处理费项目自1月份起从增值税免征项目中剔除。经向梧州市财政局和梧州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请示,后续污水处理费发票拟采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目前相关部门正在积极推进此项工作。鉴于非税收入票据开通工作需一定时间,待票据端口开通及调试完成后,将及时为用户补开尚未开具的污水处理费票据。

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咨询电话:0774-2685620。

 梧州市城投水务

2026年3月9日

3.新平县水务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污水处理费开具非税收人收据的通知

新平县

新平县2



4. 博罗县园洲镇人民政府 博罗县长盛水务园洲分公司关于暂停用水发票开具服务的公告

关于暂停用水发票开具服务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六条相关规定,随水费一并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为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确保票据开具合法合规,现就污水处理费票据开具事宜调整如下: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我司不再开具污水处理费免税发票,统一调整为开具财政非税收入票据。

同时,我司已于2026年2月9日对税务开票系统进行升级,升级期间暂停线上及线下所有发票开具服务(含水费、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等相关发票),发票开具服务恢复时间将另行通知。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博罗县园洲镇人民政府

博罗县长盛水务有限公司园洲分公司

2026年2月9日


5. 乐山五通桥发展水务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发票开具事宜的告知书

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发票开具事宜的告知书

尊敬的自来水用户:

您好!

因国家税收政策调整,随水费代收的污水处理费税务处理方式发生变更。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确保发票使用合规,现将相关调整事宜告知如下:

一、政策变更背景

根据《增值税法》及相关衔接政策,原规定随水费代收的污水处理费为"免税项目"的文件(财税[2001]97号)自2026年1月1日起失效。经同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沟通确认,自2026年起3月1日起,公司代收的污水处理费按"不征增值税自来水"项目处理。

二、水费发票调整事项

1、系统调整时间:我公司开票系统将于2026年3月25日完成配置升级。

2、变更内容:自系统调整后,污水处理费不再开具税务发票,改由财政非税收入票据系统开具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3、关于3月份发票的处理:

由于政策衔接,已于2026年3月取得原"免税"发票的客户,我公司即日起将对相关发票进行作废并重新开具,确保您持有的发票符合现行税收政策与管理规定。

三、特别说明

此次调整仅为票据开具方式的变化(由“免税”的增值税发票变更为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污水处理费的实际收费标准、金额、款项性质均未发生任何变化。

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并恳请您的理解与配合。我们将安排专人处理此事。详询服务热线:08833-3300787。

特此告知。

乐山五通桥发展水务有限公司

2026年3月25日

6.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开具北京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农〔2014〕1408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代收单位收取污水处理费时,应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出具收费票据。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


开具不征税发票

1. 甘肃源通城乡水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来水分公司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发票开具事宜的告知书

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发票开具事宜的告知书

尊敬的自来水用户:

因国家税收政策调整,随水费代收的污水处理费税务处理方式发生变更。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确保发票使用合规,现将相关调整事宜告知如下:

一、政策变更背景

根据《增值税法》及相关衔接政策,原规定随水费代收的污水处理费为“免税项目”的文件(财税〔2001〕97号)自2026年1月1日起失效。经同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沟通确认,自2026年起,公司代收的污水处理费按“不征增值税自来水”项目处理。

二、水费发票调整事项

(一)系统调整时间。我公司开票系统将于2026年3月23日完成配置升级。

(二)变更内容。自系统调整后,开具的污水处理费发票,税收分类编码统一调整为“不征增值税自来水*污水处理费”,税率栏显示为“不征税”。

(三)关于1-3月份发票的处理。由于政策衔接,已于2026年1-3月取得原“免税”发票的客户,我公司即日起将对相关发票进行作废并重新开具,确保您持有的发票符合现行税收政策与管理规定。

三、特别说明

此次调整仅为发票税率栏的体现形式变化(由“免税”变更为“不征税”),污水处理费的实际收费标准、金额、款项性质均未发生任何变化。

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并恳请您的理解与配合。我们将安排专人处理此事。详询电话:0933-3626512。

特此告知。

甘肃源通城乡水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来水分公司

2026年3月25日


2. 宾阳县鲲鹏供水有限公司重要通知 2026年1月1日起污水处理费增值税政策调整发票冲红重开办理指引

宾阳县

宾阳县2

 3.防城港市港口区民欣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污水处理费增值税发票开具事项调整的公告

防城港

防城港2


4. 佳木斯龙江环保供水有限公司关于代收污水处理费增值税政策调整及发票作废重开的通知

佳木斯

佳木斯2

5.沈阳胜科水务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开具污水处理费相关票据的公告

关于调整开具污水处理费相关票据的公告

尊敬的用水用户: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要求,日前,接到当地税务局的通知,需要我司对代收的污水处理费票据进行调整。目前,相关业务系统己完成升级维护,即日起恢复数电票开具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票开具规则调整

我司代财政收取的污水处理费项目,由原发票项目名称;污水处理费:税率:免税,按照税务新规统一调整为:项目名称:不征增值税自来水;税率:不征税。备注栏新增:“不征增值税自来水为代收污水处理费"字样。

二、2026年1月至3月己开具发票处理要求

2026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我司开具的项目栏含“污水处理费(免税)"的普通发票,将统一红冲(作废)并重新开具。

请涉及上述情况的用水用户,务必于2026年3月26日一3月31日期间按原渠道办理新发票开具手续。逾期未办理可能影响您单位财务处理的合规性,请予以重视并及时办理。

后续说明:

如后期国家税收政策及发票开具规则再次调整,我司将第一时间另行通知。

如您对此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协助,可拨打供水服务热线:024-25373028转846/847。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沈阳胜科水务有限公司

                      2026年3月25日


6.郑州航空港区水务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发票开具事宜的告知书

郑州

郑州2


发票备注栏注明
1.北海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恢复开具水费相关票据的公告

北海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恢复开具水费相关票据的公告

尊敬的用水户:

按照北海市税务局转来的《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要求,我公司需对代收的污水处理费票据进行调整。目前,相关业务系统已完成升级维护,即日起恢复数电票开具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票开具规则调整

我公司代收的污水处理费项目,原在发票税率栏标注“免税”标识,现按照税务新规统一调整为:污水处理费项目移至发票备注栏显示,备注内容包含“污水处理费(居民)”“污水处理费(非居民)”及对应项目数量、单价、合计金额。以上调整内容请注意核对。

二、2026年1月至2月已开具发票处理要求

2026年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我公司已开具的项目栏含“污水处理费(免税)”的普通发票,将统一红冲(作废)并重新开具。

请涉及上述情况的用水户,务必于2026年3月6日—3月15日期间按原渠道办理新发票开具手续。逾期未办理可能影响您单位账务处理的合规性,请予以重视并及时办理。

三、后续说明

如后期国家税收政策及发票开具规则再次调整,我公司将第一时间另行通知。

如您对此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协助,可拨打24小时供水服务热线:0779-3150000。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北海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3月6日

升级前发票:

升级前发票

升级后发票:

升级后发票:

2. 常州通用自来水有限公司关于水费发票开具方式调整的公告

关于水费发票开具方式调整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您好!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10号文件》第六条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原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所适用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已停止执行。按照最新税收政策,该项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代收款,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为此,常州通用自来水有限公司将对水费发票开具方式作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一、系统升级与暂停开票安排  

为配合政策调整,常州通用自来水有限公司将于2026年2月9日起暂停开具水费发票,以便进行发票系统升级。预计2026年3月1日前完成系统适配并恢复开票服务。

二、开票内容调整  

系统升级后,新开具的发票中,污水处理费将不再单独作为税目列示,暂时改为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污水处理费”及相应金额,确保信息准确、合规,后期如有最新政策,我公司将及时通知。

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感谢您一直以来的支持与理解。如有任何疑问,欢迎致电24小时常水热线88130008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常州通用自来水有限公司

2026年2月9日


3.黄石市排水管理处 黄石市城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水费发票中污水处理费变更的公告

黄石市1

需要注意的是,黄石市城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在水费发票备注栏中注明污水处理费金额,用户如果需要污水处理费相关票据,可以取得“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4.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大冶铜都自来水有限公司关于水费发票中污水处理费变更的公告

大冶市

需要注意的是,大冶铜都自来水有限公司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在水费发票备注栏中注明污水处理费金额,用户如果需要污水处理费相关票据,可以取得“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5.兴山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水费发票开具方式的公告

兴山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调整水费发票开具方式的公告

尊敬的用户:

您好!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原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所适用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已停止执行。按照最新税收政策,该项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代收款,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为确保发票开具合规、信息准确,我公司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将对水费发票开具方式作如下调整:

1、污水处理费不再作为单独税目在发票税目栏列示;

2、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及对应金额,将暂时统一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

后续如遇政策调整,我公司将第一时间告知用户。此次调整可能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衷心感谢广大用户长期以来的支持与理解!

           兴山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3月4日


6.丹棱中车水务有限公司关于自来水费发票开具及缴费金额计算方式调整的通知

关于自来水费发票开具及缴费金额计算方式调整的通知

尊敬的丹棱县用水用户:

根据税务部门对代收费用的规范管理通知,我司将对自来水费发票开具及缴费金额计算方式进行调整,具体说明如下:

一、发票开具调整内容

1、污水费:原发票金额栏中列示的污水费,调整为代收不征税财政性资金,不再计入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将统一转移至发票备注栏中单独列示。

2、垃圾处理费:仍作为代收费用,继续在发票备注栏中单独列示。

3、发票金额栏:仅体现自来水费(含征税自来水及不征税自来水部分)的金额及税额。

二、缴费金额计算方式

您实际需缴纳的总费用,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实际缴费金额 = 发票价税合计金额 + 备注栏代收垃圾处理费 + 备注栏代收污水费。

 举例说明:若发票价税合计为 ¥33.00元,备注栏污水费 ¥9.00元、垃圾处理费 ¥6.00元,则您需缴费:33.00 + 9.00 + 6.00 = ¥48.00。

丹棱1

三、温馨提示

1、本次调整仅为发票开具格式及费用列示方式变化,您的实际用水计量、水费单价及代收费用标准均未改变,不会增加您的用水负担。

2、调整自2026年03月13日起正式执行,此前已开具的发票仍可正常使用。

3、若您对发票或缴费金额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司客服热线 [028-37209512] 或前往线下营业厅咨询。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我们将持续为您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


7.长乐远航供水关于水费发票调整的提示

关于水费发票调整的提示

尊敬的各位用户:

根据《福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污水处理费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榕财预〔2023〕34号)文件,现将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开具在水费增值税电子发票“备注”栏内,用户缴纳的总金额也将在发票“备注”栏中明确标注(具体可参考下图)。


如有疑问,请拨打电话:0591-28883207。此次票据开具调整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福州市长乐区远航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3月2日


8.九江市水务有限公司关于水费发票开具方式调整的公告

关于水费发票开具方式调整的公告

尊敬的用户:

您好!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10号文件》第六条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原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所适用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已停止执行。按照最新税收政策,该项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代收款,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为此,九江市水务有限公司将对水费发票开具方式作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一、系统升级与暂停开票安排

为配合政策调整,九江市水务有限公司将于2026年3月6日起暂停开具水费发票,以便进行发票系统升级。预计2026年3月11日前完成系统适配并恢复开票服务。

二、开票内容调整

系统升级后,新开具的发票中污水处理费将不再单独作为税目列示,暂时改为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污水处理费”及相应金额,确保信息准确、合规,后期如有最新政策,我公司将及时通知。

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感谢您一直以来的支持与理解。如有任何疑问,欢迎致电九江水务24小时供水服务热线8225558,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九江市水务有限公司

2026年3月5日

开具6%税率的发票

大余县章江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新开具2026年1月污水处理费及生活垃圾处理费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通    知

尊敬的用水户:

根据县城管局转来的关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衔接工作要求,结合我县税务部门相关通知,县城管局执收的污水处理费根据《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免征增值税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自2026年1月1日起,原向全县各企业及个人合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需办理红字冲销手续,并分别按6%税率,重新开具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合规增值税发票,发票开具金额保持不变。

此次发票换开工作给您带来不便,我们深表歉意,敬请谅解!

附件:关于重新开具污水处理费及生活垃圾处理费增值税发票的告知函

大余县章江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2月10日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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