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收取的餐费可以免增值税吗?
本文依据新增值税法政策体系,系统分析各类学校食堂的餐费如何缴纳增值税。
分类 | 新政策 |
学历教育的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7.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 (1)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学历教育,具体包括: 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所称学校,具体包括: 普通学校;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学校为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
高校学生食堂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二)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4.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和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 |
幼儿园食堂 | 《增值税法》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5.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育养服务。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所称有关收费标准,是指公办托儿所、幼儿园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及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或政府设置参考区间的实际收费标准。 保育费、保育教育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以及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义收取的费用,与入托、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各种费用,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
核心内容 | 解读 | 政策文件 |
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 明确“学校食堂”餐费收入属教育服务收入的延伸范畴,但其主体是“学校”,即,只有学校取得的食堂餐费可以免税。反之,食堂收费主体不是学校,而是外部承包单位,则不可以免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
高校学生食堂为师生供餐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没有明确主体,只要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餐费都可以免。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
明确学校食堂定义 | 学校自办、承包或后勤社会化食堂,只要学校担责即可 | 教育部令第14号 |
分析后,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Ø 高校食堂:自营、承包都可以免税;
Ø 小中高学历教育的学校食堂:学校自营可以免税;外部承包不可以免税;
Ø 幼儿园食堂:暂未见明确税收政策。
总局层面未见明确政策,那么来看看一直以来的地方口径:
1.河南税务局--征税

2.福建税务局--免征

3.重庆税务局--征税

4.银川税务局--征税

虽然上述口径都是增值税法实施之前的口径,但基于立法前后,幼儿园免税政策并没有变化来看,上述口径在现在也还是很有指导意义,从实操来看,由于幼儿园食堂收取餐费并没有直接的免税依据,多数意见还是征收增值税。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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