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简易计税变化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的正式施行,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6年发布了2026年第10号公告(以下简称“10号公告”),就增值税优惠政策等衔接事项作出了全面规定。其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销售旧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大家引起关注。
具体而言,10号公告第三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中第三款第1项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以下3种情形,一般纳税人将不能适用简易计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3、销售2013年8月1日之前购买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这3种情形不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因此,如果以后没有新的文件发布,那么这3种情形,一般纳税人将不能适用简易计税。
在增值税法实施之前,一般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在增值税法实施之后,根据10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规定征收率)=含税销售额÷(1+2%)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总体而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规定,在2026年增值税法施行后,通过10号公告实现了平稳过渡与系统整合,但是对于发生的变化需要加以关注。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顾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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