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扬尘环保税由谁缴纳?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以来,施工扬尘作为应税大气污染物,已成为建筑行业不可忽视的法定税负。然而,“施工扬尘环保税是由建设方缴纳还是由施工方缴纳”,因地方税务机关执行口径差异常引发争议,加之计税逻辑复杂、多部门协同监管趋严,不少企业陷入合规困境。本文就实务中一些税务机关对建设施工扬尘环保税的纳税人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
环境保护税的立法核心原则是“谁排放、谁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但在施工扬尘场景中,“排放行为”的责任归属存在模糊地带,导致各地形成如下三种执行口径。
1.山西税务:
《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地和市政(拆迁)工地施工扬尘”,其环境保护税纳税主体(负责缴纳单位)为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总承包单位,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施工单位,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为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方。
2.黑龙江税务:
《重点行业环境保护税宣传手册之七施工扬尘》(黑龙江省税务局编)
问题03: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是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黑龙江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19年第5号)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并产生施工扬尘的施工单位为施工扬尘环保税的纳税人。
3.广西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3号)附件3规定,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方应当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对施工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当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相关规定向施工工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环境保护税。建筑工程的施工方应与《建筑法》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中规定的合法主体资格保持一致。
4.吉林税务:
《关于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事项的公告》(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22年第5号)第二条第(六)项 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
应纳税额=(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对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按照《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3)中相应类型确定。一次扬尘削减系数按照达标控制措施累计扣减;二次扬尘削减系数按照达标控制措施扣减;若同时采用两种达标控制措施,按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削减系数扣减。
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扬尘按大气污染物中的“一般性粉尘”税目进行征税。
5.辽宁和大连税务: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及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公告解读规定如下:
施工过程中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本公告《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详见公告附件2)规定的施工扬尘产生系数和施工扬尘削减系数计算施工扬尘的排放量,由施工方向施工工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环境保护税。
6.宁夏税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的通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工程施工企业纳税人按照《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见附件3)规定的特征指标、施工扬尘产生系数和施工扬尘削减系数计算施工扬尘的排放量。
具体公式为:施工扬尘排放量=(施工扬尘产生系数-施工扬尘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
7.贵州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贵州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24年第8号)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建筑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方)施工扬尘按照大气污染物(一般性粉尘)征税。
月应纳税额=月扬尘排放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扬尘排放量按照《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附件3)计算,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可叠加。
建筑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方)在计算环境保护税时,应依据扬尘抑制措施的实施达标及处罚情况,对照《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附件3)确定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自行计算申报,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8.江西税务: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按照《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3)中相应类型确定,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可叠加。
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扬尘按大气污染物(一般性粉尘)征税。
9.浙江税务: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纳税人应税污染物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第3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工程施工企业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核定计算应税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
污染当量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施工扬尘产生系数-施工扬尘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千克)
公式中“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施工扬尘产生系数和施工扬尘削减系数”按照《浙江省抽样测算方法公告》附件3《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确定。
10.海南税务: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海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施工企业缴纳环境保护税。
这些地区税务机关遵循“谁施工、谁排污”的直观逻辑,将纳税责任赋予直接实施施工行为的施工单位。这一口径的合理性在于,施工单位对施工流程、扬尘控制措施具有直接管控权,能够准确掌握施工面积、降尘措施实施情况等计税核心数据,便于税务机关征管。
1.北京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建设施工工地扬尘征收环境保护税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税函〔2018〕4号)第一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扬尘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由建设单位(含代建方)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江苏税务:
《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的公告》(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附件3规定,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方(含代建方)应当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对施工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当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相关规定向施工工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环境保护税。
3.山东税务:
《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附件2.山东省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规定如下:
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方(含代建方)应当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对施工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当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相关规定向施工工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环境保护税。
北京、江苏、山东等地则从污染源产生的根源出发,将纳税责任划归项目建设方。这类口径认为,建设单位作为项目发起方和受益方,对施工环保要求具有最终话语权,由其承担纳税责任更能倒逼项目全流程环保管控。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105号)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将包含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在内的扬尘控制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预)算,并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量清单,按照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措施及达标要求督促施工单位抓好落实。
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由建设单位缴纳;但建设单位把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纳入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的,由施工单位缴纳。
需特别注意的是,建设方与施工方可在合同中约定扬尘环保税的承担方式,但若约定与项目所在地法定纳税主体不一致,仅能作为双方内部成本分摊依据,无法对抗税务机关的征管要求。例如,某项目按地方规定应由施工方纳税,即便合同约定由建设方承担环保税,仍需以施工方名义申报缴纳,否则将面临涉税风险。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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