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发放农民工防暑降温药品能否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具有福利性质的职工防暑降温费,应当按照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标准在税前列支扣除,即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但在实际征管中,也有部分税务认为高温作业现场供应的防暑药品,属于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据实扣除。建议再跟主管税局沟通确认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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